为科学调整我区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合理、有序迁移,确保我区经济持续增长,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城镇户口准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惠府办〔2006〕53号)、惠州市发展改革局《关于<惠州市城镇户口准入基本条件(试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函》(惠市发改社函〔2009〕32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在我区购买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自建住房,下同),需办理户口迁入我区的非大亚湾区户籍人员(不含港、澳、台同胞、外籍人员)。 二、入户必备条件 (一)在我区连续工作1年(含1年)以上的人员,所购买的商品房单套(栋)住宅套内面积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上;其他人员所购买的商品房单套(栋)住宅套内面积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以上。 (二)所购买的商品房已由房管部门登记确认产权并领取了房产证(包含按揭购房房产证抵押在银行),房屋用途为“住宅”,产权为“私有”,房屋未被法院查封,并经公安机关编定门牌号码。 (三)申请入户人员在所购买的商品房里已实际居住(入住),具有国内常住户口,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四)房屋产权为2人以上共有的,仅限1人适用购房入户政策。 (五)购买二手住房的,产权交易前原产权人及居住人员的户口必须迁移到新住所。 三、入户标准 (一)购房入户的申请人仅限产权人本人或配偶,配偶及与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校学生及独生子女不受此限制)可申请随迁。 (二)申请入户人员的人均居住面积要比我区城镇人均住房保障面积多15平方米以上,具体准入人数为:入户人数≤所购买商品房套内面积÷(我区城镇人均住房保障面积+15)。 四、购房入户所需证明材料 购房入户必须提供房产证原件;如属银行按揭购房,必须提供加盖了银行印章的房产证复印件、银行按揭合同、购房合同、购房发票。 (一)入户申请书。 (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在我区连续工作1年(含1年)以上的,需提供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社保缴交凭证、居住证等或提供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营业执照、纳税凭证、居住证等。 (四)随迁配偶、子女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明。 (五)计划生育证明。 (六)实际居住(入住)证明。 五、购房入户所需的计划生育证明由各街道办的计生部门直接出具。 六、区管委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每年对购买商品房入户的套内面积和我区城镇人均住房保障面积进行调整。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申请人持证明材料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填写《申请入户审批表》,派出所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区公安局审批;区公安局接到上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派出所;派出所接到区公安局审批决定的2日内,将审批的结果通知申请人。 八、本实施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行。本实施办法由区公安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公安 户口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纪委,区法院,区检察院。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0年10月14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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