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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总登记的通告 惠湾管〔2020〕29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11号)等文件精神,区管委会决定在全区范围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范围
本通告发布之日前,全区集体土地范围内竣工且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二、登记内容、时限
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权属、位置、面积、数量、用途等权属和自然状况。确权登记工作于2020年7月全面开展,2020年12月31日基本结束。
三、登记流程
(一)权籍调查
为确保本次“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需进行前置权籍调查工作。
(二)登记发证
本次“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采取村集体集中组织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受理的工作模式。权籍调查初步成果形成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动产权利人信息、权籍调查成果、登记事项等内容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申请登记主体
(一)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原则上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村村民,可以是户主或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认定的,也可以按规定申请登记发证: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
五、其他事宜
(一)“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是国务院部署的重要工作任务,也关系到农民自己的切身利益,各用地用房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积极提交相关登记资料、协助权籍调查工作。若有异议的,必须在确权登记公示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将按公示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二)本次“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由区管委会以“总登记”形式组织实施,不向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登记费用。如有不法人员利用本次调查进行非法收费或非法活动,请及时向区国土分局举报(举报电话:0752-5574317)。
(三)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的一律不予登记。
特此通告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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