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2016年11月21日《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2016〕169号)出台之前(含当天),在我市范围内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已办理房产证、不动产权证、银行按揭购房凭证的,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迁入居住地常住户口。
(二)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房屋产权证件材料之一
①2016年11月21日之前颁发的房产证(不动产权证)。
②银行按揭购房凭证、首期房款发票和2016年11月21日之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局已备案)。
③房款发票和2016年11月21日之前签订的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局己备案)。
其他情形:
1.申请人结婚的需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2.申请人直系亲属随迁的,提供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亲属关系证明。
3.申请人是房屋产权人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携同产权人到受理窗口现场签署《夫妻共同房屋产权落户声明书》
(三)办理流程
全市任一公安户政窗口受理申请,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入户惠城区、仲恺区的,呈报市公安局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批准意见,由受理窗口办结;其他情形的,呈报户籍地县(区)公安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批准意见,由受理窗口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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