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符合法律要求,不违反公序良俗,理由正当的(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受刑事处罚或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予变更姓名)。并且公民的姓名用字要符合国家《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需取得亲生父母双方同意。理由正当的情况包括:
(1)被收养的小孩。
(2)小孩申请由乳名改为大名的。
(3)妇女原冠夫姓需要去掉夫姓或因结婚需要加冠夫姓的。
(4)僧、道尼还俗,由法名改为俗名的或因出家由俗名改为法名的。
(5)经父母双方同意,离婚后一方要求为小孩更名的。
(6)名字文字字义或发音与习俗相冲突或粗俗不雅的。
(7)与人事、学历或其他重要档案姓名不一致的。
(8)其他被公安机关认为理由正当的
(二)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与变更姓名理由相关的材料。
其他情形:
(1)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还需提供 《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结婚证以及父母双方签名同意变更姓名意见书。
(2)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 ,父母双方离婚的,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亲生父母双方到场签名确认。
(3)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双方离婚随继父(母)姓氏的,还需提供继父(母)的结婚证和居民身份证。
(三)办理流程
全市任一公安户政窗口受理申请,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户籍地县(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后,由受理窗口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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