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内出生登记、婚内出生小孩入户
(1)办理条件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居民,在国(境)内婚内(含婚前)所生育的子女,可自由选择随父随母登记入户。
(2)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①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
②父母的结婚证。
③《出生医学证明》 ,查验原件收取副页。
其他情形:
①父母一方死亡的,提供死亡医学证明(部、省人口信息系统可查询到户籍为死亡注销的,无须提供)。
②父母离婚的,提供入户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③《出生医学证明》婴儿姓氏与父母姓氏不一致的,提供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亲属关系证明。
④父母一方为国(境)外人员的,提交护照、港澳台居民身份证件;父母一方为军人的,提供军官证及居民身份证。
⑤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
(3)办理流程
全市任一公安户政窗口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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