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配偶是本市户籍居民,可申请随配偶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2)配偶是军人、港澳台同胞或华侨的,且配偶父母是本市户籍居民,并在配偶父母所在地生活和工作的,可申请随配偶父母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二)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结婚证
(3)与军人结婚投靠配偶父母处的,提供军人的《军人身份证》及《军(警)官证》和亲属关系证明。
(4)与港澳台同胞结婚投靠配偶父母处的,提供港澳台身份证件和亲属关系证明。
(5)与华侨结婚投靠配偶父母处的,提供华侨身份证件(如属外文证件 ,需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翻译公证)和亲属关系证明。
其他情形:
子女随迁的 ,提供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亲属关系证明。已婚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三)办理流程
全市任一公安户政窗口受理申请,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户籍地县(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批准意见后,由受理窗口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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